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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水利电力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年01月13日   点击数:

江水党发[2025]53号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8〕60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组通字〔2017〕25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和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学校党委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三条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共同负责、统一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组织部负责对全校科级以上人员档案的指导监督、使用和核查;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档案材料的形成和补充、具体利用等。

第四条 档案馆负责全校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检查、保管保密、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等,业务上接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设置专人、专管、专库、专用,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内容及分类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扶贫和博士服务团等工作中形成的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1.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

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

2.专业技术职务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及文件等材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3.科研学术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论文(如获奖或全国报刊发表的)等目录;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登记表等相关的博士后材料;国家各级专家入选证明材料、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登记材料等,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审批材料;被评为名誉教授、院士等相关材料。

4.培训材料组织人事部门记录的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和培训期间主要表现材料、考核结果等。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包括参加或退出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入党培养教育考察相关材料等;

2.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党员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党员重新、暂缓登记表,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材料(也可把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志愿书归档);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等有关审批材料;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

4.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合同协议书,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学生派遣单;

2.人事争议仲裁书;

3.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4.各类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因公受伤或致残的证明材料;

5.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

6.因私出国(境)材料:干部个人的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7.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附件1),应按规定规范制作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按要求向档案馆移交,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移交清单》(附件2)。

第八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应与有关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收集、催缴应归档材料。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认真鉴别归档材料,鉴别内容是否真实、材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对象是否明确等。对于应归档材料一般应在2个月内归档。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补交材料或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原件复印件一致”字样、复制时间、经手人,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以确保复制材料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使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7mm×210mm),材料左边应留有25 mm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十三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

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省管干部档案副本。

第十五条 档案馆应按照中组部关于《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的分类、编目、装订和新归档材料的入卷、编目工作。对查阅、借阅、转入和转出干部人事档案等依规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建立账册,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做到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分开,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进入公共场所。工作中形成的废纸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及业务文件的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信息化管理要求

(一)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二)未经批准,非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使用人事档案工作专用计算机;不得在人事档案专用计算机上使用非专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提供、复制人事档案电子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查看此类信息。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是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以所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为基础,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方法,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的工作。遵循“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使用”的原则,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二十条 查(借)阅单位

(一)除组织、人事、纪委等部门外,其他部门一般不得查(借)阅人事档案,如工作需要必须查(借)阅的,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查档人员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人事档案。

(二)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负责人可查阅本单位人员的档案,但不得跨单位查阅。

(三)校外单位一般不得直接查阅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先经学校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同意,涉及科级及以上干部的须由组织部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查(借)阅事由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动、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学校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因办理公证需要,经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及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派人查阅相关履历材料。

涉及诉讼取证等事项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第二十二条 查(借)阅手续及要求

(一)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档案利用者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查阅单位委派2名中共正式党员,如实填写《江西水利电力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附件3),经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查阅单位负责人应对查阅信息审查把关),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单位应填写《江西水利电力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附件3),经借阅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科级及以上干部的需经组织部门审批同意。

(四)“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函调证明材料”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不能用于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对不符合查(借)阅档案手续的,档案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查(借)阅纪律

(一)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档案。

(二)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三)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摘抄、复制、拍摄档案材料。

(四)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

(五)对违反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二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馆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档案转递

第二十八条 干部出现辞职、调动、退(离)休、离职、死亡等情况,相关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档案馆,同时应及时将其相关材料移交档案馆。

第二十九条 干部因工作调动等需要转递档案的,档案馆根据人事处出具的调档函或调档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后将档案转递至新的主管单位。档案转递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安排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由档案馆按规定整理装订成册,材料必须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档案馆要及时了解档案转递情况,告知接收单位及时将回执寄回,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联系和电话催问,异常情况及时向人事处反馈。

第三十条 转进的干部人事档案由档案馆负责接收、审核,组织、人事部门协调配合。如发现档案缺少材料,应及时催收,相关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的在编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工人及其他人事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档案馆、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      址:瑶湖校区综合服务楼A204(档案利用服务中心)

开放时间:08:30-12:00      13:30-17:00(冬)     14:00-17:30(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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